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公司能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有的还要予以补偿。
公司能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吗?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公司能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有的还要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