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由此可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按照人口多少确定。
如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由此可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按照人口多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