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由此可见,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由此可见,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