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2)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有哪些?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2)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