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此,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此外,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多久举行一次?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此,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此外,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