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由此可见,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不当的,应当如何解决?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由此可见,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