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2)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2)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