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由此可见,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情形的,应当及时解密。
此外,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由此可见,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情形的,应当及时解密。
此外,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