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对知悉机密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是否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对知悉机密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