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由此可见,地役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滥用地役权的情况,另一种就是有偿使用情况下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当这两种情况出现时,供役地的一方就可以主张地役权消灭,停止他人对自己土地的利用来获得便利。
地役权在什么情形下消灭?
我国《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由此可见,地役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滥用地役权的情况,另一种就是有偿使用情况下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当这两种情况出现时,供役地的一方就可以主张地役权消灭,停止他人对自己土地的利用来获得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