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也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扣押员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是禁止的,即不允许收取“押金”。公司要求员工交“押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要求员工交“押金”有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也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扣押员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是禁止的,即不允许收取“押金”。公司要求员工交“押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