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由于各种特殊的生理原因,比如怀孕、生子,因此,她所能给公司创造的效益就会低于男职工。而公司在录用职工的时候,肯定是以为公司创造最大限度的利润为原则。但是,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员工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3条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见,公司在录用员工的时候,必须要一视同仁,不得男女区别对待,不可以只录用“他”而不录用“她”。
公司可否录用“他”而不录用“她”?
女职工由于各种特殊的生理原因,比如怀孕、生子,因此,她所能给公司创造的效益就会低于男职工。而公司在录用职工的时候,肯定是以为公司创造最大限度的利润为原则。但是,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员工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3条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见,公司在录用员工的时候,必须要一视同仁,不得男女区别对待,不可以只录用“他”而不录用“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