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据此,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行政行为会被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复议。
哪些行政行为会被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据此,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行政行为会被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