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由此可见,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会得到法院的准许。
只要被告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就会被允许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由此可见,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会得到法院的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