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由此可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要进行教育。如果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就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该如何处理?
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由此可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要进行教育。如果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就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