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3)、(4)、(5)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根据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3)、(4)、(5)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