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查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职工应该按照法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职工自己不积极地作为,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工伤待遇会被停止吗?停止后能恢复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查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职工应该按照法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职工自己不积极地作为,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