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信访事项规定有不同办结期限:一般情形,应在法定期间60日内办结;如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信访事项办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我国《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信访事项规定有不同办结期限:一般情形,应在法定期间60日内办结;如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