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都有责任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都有责任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