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法条明确规定,房改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即另一方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归还出资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法条明确规定,房改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即另一方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归还出资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