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吗?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