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由此可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此外,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是否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由此可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此外,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