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责任。此外,该法还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是否要承担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责任。此外,该法还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