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