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