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由此可见,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排污费,政府部门不可以挪作他用。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排污费,政府部门可以挪作他用吗?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由此可见,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排污费,政府部门不可以挪作他用。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