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其被征收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列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补偿范围,并且其中还有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补偿的范围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其被征收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列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补偿范围,并且其中还有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