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此可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罢免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罢免权吗?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此可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罢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