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并且,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并且,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