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据此我们可以得知,行政机关不可以将拍卖的款项私分。
行政机关可以将拍卖的款项私分吗?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据此我们可以得知,行政机关不可以将拍卖的款项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