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此外,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此外,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