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在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如何处理?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在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