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此外,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行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此外,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