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该如何确定处分?
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