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由此可见,妥善安置学生继续接受教育是民办学校的义务。学校因故终止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使之不受到侵害,应对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做好后续工作。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在校学生转校就读,可以同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联系,推荐学生去其他学校继续学业。拟终止的民办学校应支付为安置学生转校需支出的费用。学生要求退学的,民办学校应根据学生接受教育的年限和实际成本开支,退还所欠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民办学校终止时如何安置在校学生?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由此可见,妥善安置学生继续接受教育是民办学校的义务。学校因故终止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使之不受到侵害,应对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做好后续工作。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在校学生转校就读,可以同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联系,推荐学生去其他学校继续学业。拟终止的民办学校应支付为安置学生转校需支出的费用。学生要求退学的,民办学校应根据学生接受教育的年限和实际成本开支,退还所欠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