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12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一些发包人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以承包人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名,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设立并随意收回土地的做法是违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不过是对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官方确认,其意义相当于备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后,包地人就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发包方如果要收回土地,其行为将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成立?
我国《物权法》第12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一些发包人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以承包人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名,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设立并随意收回土地的做法是违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不过是对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官方确认,其意义相当于备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后,包地人就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发包方如果要收回土地,其行为将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