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法院就会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法院就会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