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维护患者的知情权是理所当然的,但并不是毫无顾忌,在有可能对病人产生不利的情况下,医院应当注意告知的方式,否则,医院将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医生对患者透露病情,结果患者被吓死,谁应当负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维护患者的知情权是理所当然的,但并不是毫无顾忌,在有可能对病人产生不利的情况下,医院应当注意告知的方式,否则,医院将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