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出现一定的损害,医院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属合法行为时,无须承担责任。
由于患者拒绝配合治疗,而导致患者伤亡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出现一定的损害,医院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属合法行为时,无须承担责任。